市旅游委(旅游局)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拥有以下权利:
许可权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负责旅行社设立的审批,并实施日常监管和品质等级评定工作。
审核、申报星级饭店星级评定。
审核、申报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审核导游从业人员资格。
监管权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监督和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及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监督管理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包括受理旅游投诉,改善旅游环境。
指导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宣传权
承担委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
承担委重大工作部署的媒体宣传及行业新闻、信息发布联络工作。
承担旅游商贸系统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等评选的宣传工作。
承担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
规划权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旅游休闲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编制全市旅游发展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参与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引进外资工作。
财务权
承担各类旅游专项资金预算工作。
承担委机关办公经费预决算和资金计划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相关旅游企业奖励扶持项目考核的审计工作。
人事权
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承担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委管干部的培养、考察、使用、教育、管理等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人才规划。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这些权利使得市旅游委能够在旅游业的规划、监管、宣传、财务、人事等多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促进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