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处理制度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机制,其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要点:
一、处理机制
首问负责制 旅游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无论是来电、来访还是书面投诉,均指定专人负责处理。
部门联动机制
地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需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建立多部门协同处理机制,涉及跨区域或专业领域的投诉需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二、处理程序
投诉受理
- 登记备案: 接到投诉后需及时登记,书面投诉需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 24小时值班
调查与调解 - 调查核实:
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要求被投诉者提供书面材料或证据,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核实。
- 调解优先:优先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 当场调解:
若双方达成一致,立即签订调解协议;
- 书面处理:调解失败后,需在10-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三、责任与保障
行政处罚与司法移送 - 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法或犯罪行为时,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
申诉与监督
- 投诉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满,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申诉;
- 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日志和档案,接受社会监督。
四、特殊情形处理
群体投诉: 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时,可推选代表人参与协商、调解等活动; 跨区域投诉
五、法律依据
处理旅游投诉需依据《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旅游经营者、投诉处理机构的权利义务。
以上制度通过规范处理流程、强化部门协作,旨在平衡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促进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