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旅游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旅游主管部门的设置涉及多个层级和部门,具体如下:
一、中央层面主管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原国家旅游局) 负责全国旅游业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是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其职能涵盖旅游促进、市场监管、行业指导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负责旅游市场中的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包括旅行社、景区等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核和违法行为查处。
二、地方层面主管部门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旅游主管部门(如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
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具体执行省级政策,管理本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开发、景区运营和旅游服务质量监管。
三、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 国家林业局: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自然类景区;
- 国土资源部:管理地质公园等自然遗产类景区;
- 财政部:负责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与使用管理;
- 发改委:管理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等。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包括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水利部门、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等,负责景区安全生产、交通保障、消防监督等专项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
- 公安部门:维护景区治安秩序;
- 工商部门:监管旅游市场中的企业注册与经营行为;
- 环境卫生、工商等:负责景区环境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
四、特别说明
旅游法中的“旅游主管部门”与“景区主管部门”: 两者是不同概念。例如国家级森林公园由林业局管理,而非文旅部门; 跨部门协作机制
以上部门分工需结合具体景区类型和管理范围,形成协同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