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为我国旅游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特征可概括为以下要点:
一、综合性立法模式
法律体系覆盖全面 该法综合了经济法、行政法、民商法、保障法、规范法、促进法等多领域法律规范,形成“大旅游法”体系。
解决行业综合问题
针对旅游涉及的多方面因素(如吃住行游购娱),通过统一立法解决部门、行业和地区分割问题,避免碎片化管理。
二、权益平衡核心
突出保护旅游者权益
以“以人为本”为原则,贯穿旅游公共服务提供、市场秩序规范、安全保障等全链条,明确旅游者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等核心权益。
兼顾经营者合理权益
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三、规范市场秩序
建立多层次监管机制
明确政府统筹、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的监管体系,强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准入、质量监督等制度。
强化信用约束
建立旅游经营者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机制,推动行业自律。
四、保障旅游安全
专章规范安全责任
设立旅游安全专章,明确政府、旅游企业、旅游者的安全职责,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风险防控体系
通过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信息共享等手段,构建旅游安全防控体系,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
五、国际经验借鉴
吸收国际先进立法
参考国际旅游法典,借鉴发达国家在旅游消费者保护、市场开放、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经验。
六、其他特点
综合立法优势: 通过集中立法解决行业综合性问题,降低立法成本,提高法律效力。 系统性规范
以上特征体现了《旅游法》在保障旅游者权益、规范市场行为、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系统性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