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的出现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原因:
一、合同条款问题
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旅行社普遍使用格式合同,常包含隐晦或模棱两可的条款(如“远眺”“途经”等模糊表述),且通常未向游客充分告知,导致双方对权利义务产生争议。
合同内容不明确具体
多数合同对景点包含范围、服务标准等关键内容约定不明,旅行社常以“团队统一安排”等理由逃避责任,游客维权难度大。
二、旅行社管理问题
内部管理不规范
部分旅行社存在导游薪酬压力,通过高额回扣抬高团费、以次充好或销售假冒商品,直接损害游客利益。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旅行社常以虚假宣传吸引游客,实际行程与广告承诺不符(如减少景点数量、强制消费),或与供应商勾结降低服务标准。
三、信息不对称问题
游客缺乏专业知识与经验
游客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依赖旅行社提供的信息,对旅游项目、费用构成等缺乏了解,易被误导。
多部门监管存在短板
旅游业涉及交通、住宿、景区等多部门,监管协调难度大,法律法规不完善时更易出现纠纷。
四、其他诱因
交通事故与突发事件: 部分纠纷因旅游车辆超载、道路条件差或突发天气引发。 旅游服务不可贮存性
建议游客: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条款,保留沟通记录;选择正规旅行社并索要发票;遇到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