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景区开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需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备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基础设施
包括停车场、供水排水系统、供电通讯设施、无障碍设施、医疗救助站等基础服务设施。
游览服务设施
如游览解说系统、指示牌、游客中心、公共厕所等,需满足游客基本需求。
交通与可达性
道路标识、游览步道等需合理规划,保障游客通行安全与便利。
二、安全设施及制度
安全风险评估
需对可能存在的交通、治安、消防等风险进行专业评估,并制定应对预案。
安全设施
包括防护栏、紧急救援设备、消防设施等,需符合国家标准。
安全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游客疏导、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等。
三、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环保设施
需配备垃圾处理系统、污水处理设施等,减少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生态保护
制定生态保护方案,保护珍稀动植物资源,维护景区生态平衡。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合规性
需符合《旅游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部分地方性法规可能对景区有额外要求,如北京市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免费公共厕所等。
补充说明
景区开放前需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通过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整改后方可开放。景区运营中需持续维护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