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旅行社使用模糊性词语(如豪华、准四星酒店等)和绝对性表述(如最好)。
使用不完整的地图、国旗国徽或特定符号和标识。
未经授权使用图片、视频等资料,侵犯知识产权。
使用个人照片时,未注意肖像权问题。
签订旅游合同不合规
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或未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合法签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中没有签约日期、游览时间、购物次数、食宿标准不明确,缺乏购物店名称等。
由他人代签旅游合同,未让游客出具委托书或未交旅行社备份。
未出具安全告知书。
超范围经营
未取得经营许可经营旅游业务。
分社超出总部的经营范围。
门店从事咨询、招徕以外的业务。
组织“不合理低价游”
通过全链条治理彻底斩断“不合理低价游”利益链条,涉及产品发布、旅游者招揽、活动组织、旅游合同签订履行以及侵犯导游合法权益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导游违法违规执业
无证从业、无委派执业。
不按合同约定服务、欺骗强迫诱导消费。
收受回扣和商业贿赂。
旅游购物场所违法违规经营
欺诈、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消费。
私授回扣和商业贿赂。
安排自费旅游项目未与旅游者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违反《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
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旅游市场秩序。建议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旅行社和导游,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旅游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