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景点虚假宣传的处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旅游法》相关规定 - 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旅行社发布虚假宣传,要求信息真实、准确,避免误导旅游者。
- 第九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若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罚款为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 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广告法》相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标准
罚款金额: 1.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时,罚款5000-5万元; 2.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罚款为违法所得1-5倍。 其他措施
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涉及虚假宣传的旅游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召回。
三、案例参考
北京市案例:
- 北京文杰国际旅行社因虚假宣传被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420元;
- 北京奕利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因类似行为被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30元。
湖南省案例:
- 郴州舜溪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天空之镜”景点虚假宣传被罚款12万元。
潮汕案例:
- 旅行社因虚假宣传被罚款2.8万元,并主动调解纠纷。
四、注意事项
违法所得计算:以实际获利或避免损失计算,若无违法所得则按5万元罚款。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包括主动整改、赔偿损失、取得投诉人谅解等。
以上处罚依据《旅游法》《广告法》及相关行政处罚案例综合整理,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