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实施主要通过以下机制和措施进行:
一、法律框架与责任体系
基本原则 旅游法以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为核心,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政府职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加强旅游工作统筹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 国务院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推动跨区域旅游资源整合。
行业自律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二、旅游者权益保护
核心权利
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可拒绝强制购物、不合理收费等行为。
- 旅行社需以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禁止通过指定购物场所获取回扣。
政府保障责任
政府需提供安全保障、救援服务,并免费提供旅游信息,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三、旅游经营者规范
资质要求
设立旅行社需具备固定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条件,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
- 经营高风险项目(如高空、潜水等)需另行取得经营许可。
禁止性行为
旅行社不得安排违法活动(如非法博彩、封建迷信项目),需确保行程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服务标准
旅游经营者需提供安全、卫生、便捷的服务,建立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综合协调机制
国务院及地方部门建立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对资源开发、市场秩序进行定期检查。
-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禁止“零负团费”等违法行为,要求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安排付费项目。
处罚措施
违法经营将面临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保障
配套政策: 地方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协调资源开发与保护。 社会监督
通过以上机制,旅游法通过法律约束、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合力,推动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