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修订的重点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创新旅游法立法模式
采用旅游基本法和旅游专项法规有机结合的方式。在基本法中明确立法的根本宗旨与目的,专项法规则从公法角度动员和调动国家公权力,鼓励为旅游相关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促进和振兴旅游产业及旅游服务行业的发展。
落实地方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现行旅游法确立了国家层面的具体要求,但对如何构建地方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及其内容赋予地方政府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修法应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地方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构建及其内容,确保地方旅游综合利用协调机制的有效实施。
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守牢安全底线,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聚焦加快建设旅游强国目标任务
深入总结旅游法实施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结合旅游业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研究明确修法的关键点、着力点,增强法律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
围绕文旅融合、新业态、促发展等方面做出针对性调整,旨在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增强旅游吸引力和文化影响力,打造具有国际范、中国味、巴蜀韵的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
强化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力度
修订后的《条例》从“重管理”向“重发展”的立法方向调整,明确旅游发展的资金来源及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自身财政承受能力安排资金支持旅游发展。
保障旅游者权利
旅游者的权利问题是《旅游法》作为国家综合性大法的根基,是《旅游法》中的权利主体,更是以人为本理念的集中体现。修法应进一步细化旅游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健全统一的旅游服务标准和诚信、公平、有序参与竞争的市场规则。
综上所述,旅游法修订的重点在于创新立法模式、落实地方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聚焦旅游强国建设目标、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强化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力度以及保障旅游者权利。这些重点研究内容将有助于提升旅游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推动旅游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