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业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协同监管,主要分为综合监管主体和专项监管部门两类:
一、综合监管主体
文化和旅游部 负责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服务质量监督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组织市场整治行动(如打击“不合理低价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参与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与资金支持,推动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
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
负责旅游交通市场监管,保障景区交通设施完善,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如“黑车”“黑店”)。
公安部门
打击旅游侵权犯罪行为(如敲诈勒索、强迫消费),维护景区治安。
工商部门
查处虚假广告、合同欺诈、垄断行为等不正当竞争及商业贿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专项监管部门
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部门
监管旅游商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及虚假宣传。
税务部门
负责旅游相关税费征收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
处理旅游信息化监管问题(如网络旅游纠纷)。
网信部门
监管网络旅游平台,打击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行为。
民航局、铁路局
分别负责航空、铁路旅游运输安全监管。
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救援保障。
三、其他相关部门
环保部门: 监管旅游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林业局
气象局:提供旅游天气预警服务。
四、地方协调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通常承担具体监管执行职责,需联合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以上部门通过职责分工与协作机制,共同构建旅游市场监管体系,保障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