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评估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制定,旨在通过系统评估推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消除事故隐患。以下是核心要点:
适用范围与原则
适用于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或部门组织评估。原则上遵循“谁调查、谁评估”原则,可跨区域委托评估。
评估组织与参与单位
评估组由事故调查部门组成,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如检察院、法院)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与。
重点评估内容
- 事故企业及同类企业落实防范和整改建议的具体措施及效果;
- 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 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党纪政务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工作流程与时间要求
事故结案后10个月内启动评估,重大事故结案后1年内完成,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结案后半年内完成。
法律依据
以《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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