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宪法通过以下方式体现了联邦制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民主原则:
一、联邦制原则
中央与地方分权 宪法确立联邦政府拥有国防、外交等核心权力,同时保留各州在教育、司法等方面的自治权。这种结构既强化了国家统一,又平衡了地方积极性。
统一法律体系
通过联邦法院体系(包括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构,确保全国法律统一,避免地方法律冲突。
二、分权与制衡原则
三权分立
- 立法权: 国会(参众两院)负责制定法律,需两院同意通过。 - 行政权
- 司法权: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终审权,可宣布法律违宪,法官终身任职。
机构间制衡 国会可否决总统法案,总统可否决国会法案(需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最高法院可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
三、民主原则
选举代表制
总统、国会议员均由选举产生,任期有限,直接或间接反映人民意愿。
主权在民
宪法序言明确主权属于人民,政府权力来自人民授权,且需接受人民监督(如弹劾、选举)。
补充说明
宪法至上: 宪法及国会法律高于其他法律,保障权力运行规范。 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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