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在当前的税收体系下归属于 生活服务业,并实行 差额征税。具体来说,试点纳税人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以及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后又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后的余额,来作为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还可以享受一些税费优惠,例如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 \text{计税销售额} = \frac{\text{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 \text{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 + \text{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 \text{计税销售额} = \frac{\text{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 \text{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 + \text{征收率}} \]
需要注意的是,差额征收是“营改增”试点地区延续的政策,8月1日后由于全国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没有这个政策了。
除了增值税之外,旅游服务企业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具体的税率和计算方法依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