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具体管理情况如下:
文物景观:
由文物管理局或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管理。
自然景观:
由各级风景管理局管理。
园林类景点:
由园林管理局管理,如果园林内有古迹文物的,则与文物局或旅游局文化管理司共同管理。
综合性景区:
由文物、文化、旅游等多个部门共同管理。
博物馆:
根据规模和内容,由文物管理局、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管理。
各类展馆:
由属地政府文化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管理,涉及文物的展馆需获得国家文化管理司和下属文物管理局的许可和监督。
旅游局:
负责旅游景点的管理审批,每个景点都有管委会,受当地旅游局领导。
其他相关部门:
包括环境卫生、工商等部门,可能涉及景点的管理和监督。
综上所述,旅游景点的管理是一个多部门协作的过程,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需要根据景点的类型、规模和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文物景观和博物馆主要由文物管理局或文化部门管理,自然景观和园林类景点由风景管理局或园林管理局管理,综合性景区则由多个部门共同管理。此外,旅游局在景点的管理审批和监管方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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