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坚持以下五项核心原则,涵盖政策导向与法律基础: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 从源头上加强生态保护,避免“先污染后治理”,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环境监测预警等制度,优先采用防患于未然的方式。
综合治理
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技术等手段,统筹水、气、声、渣等环境要素治理,实现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同步推进。
公众参与
鼓励民众广泛参与环保决策与行动,推动社会共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的多元治理格局。
损害担责
实行污染者付费制度,明确企业及个人的环境责任,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污染损害行为。
绿色发展与系统施治
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通过空间管控、分类防治等系统化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上述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中得到明确体现,同时与《民法典》新增的“绿色原则”共同构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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