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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处罚标准2020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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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环保法处罚标准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日连续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次日起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依据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成本、直接损失或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地方性法规可增加按日处罚行为种类。

二、行政拘留

1.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2.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拒不执行;

3. 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排污;

4.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拒不改正。

三、罚款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可责令停产整治;

超标/超总量排污: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可责令停业关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

一级保护区游泳等行为可处500元以下罚款,二级保护区新建污染项目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处罚

刑事处罚:排放、倾倒放射性废物等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连带责任:监测机构或设施维护方弄虚作假将承担连带责任。

说明:以上标准综合了2020年环保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情节及地方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