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环保法处罚标准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日连续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次日起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依据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成本、直接损失或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地方性法规可增加按日处罚行为种类。
二、行政拘留
1.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2.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拒不执行;
3. 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排污;
4.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拒不改正。
三、罚款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可责令停产整治;
超标/超总量排污: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可责令停业关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
一级保护区游泳等行为可处500元以下罚款,二级保护区新建污染项目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处罚
刑事处罚:排放、倾倒放射性废物等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连带责任:监测机构或设施维护方弄虚作假将承担连带责任。
说明:以上标准综合了2020年环保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情节及地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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