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原则是指导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准则,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原则包括:
一、基本原则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强调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要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 预防为主: 通过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等手段,优先采取防患措施,避免或减少污染和生态破坏。 - 防治结合
- 综合治理:统筹水、气、声、渣等多要素治理,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技术手段。
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 - 公众参与:
保障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行为的权利,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 损害担责:明确污染者责任,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制度。
二、其他重要原则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从全局出发,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和资源开发,避免过度开发。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在生态功能区、敏感区划定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三、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补充
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与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
国家享有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需履行不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责任。
可持续发展原则
强调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法律依据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此外,其他相关法律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也进一步细化了这些原则。
通过这些原则的协同作用,旨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