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引发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旅游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重大安全事故
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扰乱公共秩序
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
旅游从业人员存在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等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
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应记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
这些失信行为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旅游行业的声誉和秩序。因此,旅游行业和相关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对这些失信行为的监管和惩戒,以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