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务的计税方式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差额计税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旅游服务提供者可以选择差额计税方式:
销售额计算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以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扣除项目示例
若某旅游公司收取100万元旅游费,其中支付给接团企业80万元、住宿餐饮等费用20万元,则可扣除20万元后计算销售额。
发票开具
扣除项目需通过增值税系统差额开票功能操作,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开具普通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
收入确认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成本扣除
允许扣除与旅游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支付给接团企业、住宿餐饮等费用。
优惠政策
新办旅游企业可享受首年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其他相关税费
附加税费
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5%、其他地区1%)及教育费附加(3%)。
个人所得税
若旅游费以奖励形式发放给员工,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四、注意事项
差额标准: 仅限旅游服务,其他业务(如工程分包)不适用差额计税。 票据要求
通过以上方式,旅游企业可有效降低税负,同时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