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规划的分管单位需根据规划层级和行政区域进行区分,主要涉及以下主体:
一、中央层面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全国文化和旅游规划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全国旅游规划体系。
二、地方层面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省级文化和旅游厅(局)负责组织编制本省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整合与开发。
市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市级旅游局或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具体区域的旅游规划编制,通常需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国土、农业、环保、建设等多部门共同参与。
特殊区域规划
-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规划。
- 乡镇级旅游专项规划可由县级政府主导,联合自然资源、交通、农业等部门编制。
三、规划编制原则
政府主导与部门协同: 旅游规划需纳入地方政府整体发展布局,由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如发改委、住建局、环保局等)共同编制。 可持续发展
四、其他相关主体
旅游规划评审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专业评估,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社区参与:鼓励旅游地社区居民参与规划过程,保障其合法权益。
综上,旅游规划的分管单位以文化和旅游部门为核心,分级负责,同时需多部门协同合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规划体系。